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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发布时间:2023-10-07 17:17:18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没有取得融资担保许可证书,同时在开展联合担保、诉讼担保、工程担保等为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担保的担保机构。特点是获得了非融资性担保资质等级证书、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联合担保协议、有建委入围证书证明、有法院入围证明等有效资质等。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

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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