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一月我署以(85)署货字第49号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规费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为关于征收海关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5-28
【生效日期】1986-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86年5月28日)
一九八五年一月我署以(85)署货字第49号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规费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十元”改为“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五十元”,并说明“规费收入”留用比例另行通知。现经商财政部同意,将海关监管规费收入的留成比例由原来的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五十,留成部分作为监管费用(如误餐费、差旅费等),专款专用,请各海关于文到之日起执行。上缴中央金库百分之五十的规费,应按月就地缴库,不得拖延。留成的规费具体使用办法将另行通知。
此外,据反映海关在监管区域以外验放旅客行李物品,征收规费标准偏高,经研究凡海关在监管区域以外验放旅客行李物品,申请人为单位的,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减半收取规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海关验放一件行李物品收费五元,二件及二件以上收费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