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款顺序亦称 “存款使用顺序”,银行在办理转账结算时,因付款单位的存款不能同时偿付各种应付款项而产生的存款使用顺序。是由国务院在1962年颁布的 《国营企业销售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法定并授权银行办理。扣款顺序的内容是: 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敷支出时,其销售收入首先可以预留工资; 大修理基金和零星日常开支,然后按照上交税务部门税金,偿还到期贷款,偿付贷款,上交财政部门利润 (以税代利企业的留利) 的顺序由银行代为扣款。
扣款顺序规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政策,不能任意颠倒排列顺序和增代扣项目。企业在银行的存款,所有权属于企业。为保障企业对资金的所有权,银行只有取得企业同意才能把资金转移到别的单位。在存款不能同时支付几种应付款项时,只能严格桉国务院规定的扣款顺序扣款,对企业的罚款银行也只能凭司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扣款。此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