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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发布时间:2023-10-07 17:56:29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首先向省、市、自治区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分别上报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然后,由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符合条件者,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①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3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确认,符合本条其他各项要求的,可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职龄人员 (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应至少在50%以上,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

③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⑤必须根据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已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接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督。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规定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亦可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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