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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金额起节点

发布时间:2023-10-07 18:08:53

结算金额起节点是指银行在办理结算时规定的每笔结算凭证金额的最低限额。在不影响客户经济活动的前提下,为减少银行和客户办理结算的工作量,对有些结算种类规定了最低金额的要求,也即结算金额起点。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结算金额起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不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的最低面值为500元;定额支票的最低面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对商业汇票、汇兑和委托收款则没有规定金额起点。

结算金额起节点

在过去的较长时间,结算金额起点一般为30元。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和不少地方的同城结算都是30元的结算金额起点;信用证结算开出信用证的金额起点虽为100元,但每次结付的金额起点为30元。1984年为限制托收承付结算和便于恢复票汇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的结算金额起点改为1000元,票汇的结算金额起点为100元。规定这些结算金额起点比较适应当时企业单位之间商品交易等经济活动的需要,也较为适合当时的物价和币值的实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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