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科普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9-05 14:39:2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8日发布,自1998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8日发布,自1998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温馨提示:
本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由作者 爱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