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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理法学派

发布时间:2023-09-05 14:42:05

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

哲理法学派详细介绍

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

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的特点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学课题,在哲学体系之下对法学课题予以重新考察,从而得出了一些哲学化的法学观点,使其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这是哲理法学的最大特色。此外,它在论述其法哲学思想时,又贯穿着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实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经验主义的实证法学;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应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理性主义的非实证法学。依此标准,哲理法学则归属于非实证法学。

哲理法学派发展历程

哲理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二者在时间上间断了近一个世纪,但其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是一脉相承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哲理法学生命力的强大

哲理法学派早期发展

早期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德、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762-1814)、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冯·谢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和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早期的哲理法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流派。其代表人物都首先是哲学家,而后才是法学家。他们的哲学观自成体系,而其法学观点又是建立在各自的哲学体系之上的,故而有很大的差异性。如康德认为意识之外存在“自在之物”的世界,但“自在之物”是不可被认识的。费希特是主观唯心主义者,他不承认“自在之物”的客观存在,认为“自我”才是唯一的实在。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和完成者,创立了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但他们的法学思想仍有一些共通的地方。

早期哲理法学是在批判地继承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研究对象仍然是自然法,并仍采用理性思维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以人的自由作为出发点和以人的意志作为核心,因而他们认为,法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人人自由,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则是意志自由。自然法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应然的法、法的理论,或法的原理,而不再是实际上存在的法。

哲理法学派晚期发展

晚期哲理法学分为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二者分别是在新康德主义哲学和新黑格尔主义哲学的影响下产生的法学流派。

哲理法学派

新康德主义法学

1.代表人物

鲁道夫·施塔姆勒(Stammler Rudolph,1856-1938)、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拉斯克(Lask Emil,1857-1915)、G·德尔·韦基奥(Giorio Del Vecchio,1878-1970)等。(凯尔森是新康德主义者的理由?)

2.法律思想

新康德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实证主义者的态度抹杀了作为实践哲学的法哲学本色。他们以康德的哲学为基础,批判以往法哲学上的绝对观念,重视和强调法的理念,主张法的价值问题和法的目的问题才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但他们否认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以正义为目的的永久普遍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主张法哲学的研究应以弄清价值或目的的纯粹形式为范畴,而不应以其内容和实质性的规定为对象。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哲理法学派

    代表人物德国的J·柯勒(J. Kohler,1849-1919)、J·宾德(J. Binder,1870-1939)、K·拉伦兹(KarlLarenz,1878-1970),意大利的G·德尔韦·基奥(Giorio Del Vecchio,1878-1970,前期是新康德主义者),英国的博山克(Bernard Bosanguet,1848-1923)和布拉德雷(Francis herbert Brandley,1864-1924)等。

2.法律思想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在欧洲和美国流行的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哲学、法学思想为基本特征的法学派别。学界对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评价多是负面的。英国的法学家霍布豪斯评价其,“他们使革命武器的锋芒转向了,或者说,手执刺刀的革命者把刀刃对准了自己。革命的自由主义者及现代人为之努力奋斗的自由,变成了对法律的服从;他们对社会理性的要求被接受了,但内容却被偷换了:变成了对现存秩序的遵守。

哲理法学派后世影响

哲理法学派的影响:不彻底否定封建制度,不仅维护它的好的一面,而且主张通过改良的方式革新旧制度,甚至美化封建制度,这与康德和黑格尔的教职有一定的关系,但是由于其影响,间接导致了普鲁士军国主义化问题的产生。哲理法学派后期代表人物拉得布鲁赫重新审视哲理法学派存在的问题,使得其更为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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