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市长制是西方国家市政体制的一种类型。主要特征是市的议决机构和行政分设,但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故又称为“弱市长制”。日本各城市和美国少数城市实行这种体制。
议会市长制是西方国家市政体制的一种类型。主要特征是市的议决机构和行政分设,但市议会在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故又称为“弱市长制”。日本各城市和美国少数城市实行这种体制。
市长只有一些礼仪性的职权,比如主持议会会议、出席重要庆典活动、授予荣誉称号等。
基本特征:
(1)市议员和市长分别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不得兼任市议员。
(2)市议会拥有不顾市长反对而通过预算、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权利。
(3)市议会拥有对市长任免市政府一部分工作部门首长的同意权。
(4)市议会对市长和市政府的工作有建议权。
(5)市议会对市长和市政府的工作有调查权。
(6)市议会拥有通过不信任的议案而要求市长辞职的权力。
(7)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特别行政机关对市长和市议会双重负责。
有利于市议会监督市政府的工作;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特别行政机关对市长和市议会双重负责,在西方国家的市政管理中是比较独特的。
市议会对市政府工作不适当的监督,会降低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