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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

发布时间:2023-09-05 17:34:29

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裁决行政争议。具体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作的司法裁决。因此,也称为行政司法。

行政裁判详细介绍

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裁决行政争议。具体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作的司法裁决。因此,也称为行政司法。

行政裁判

行政裁判概念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就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书面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裁判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合法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通过制作和发布行政裁判文书,进行广泛的行政法制教育。

行政裁判种类

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可分为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按照审理的程序,可分为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判决书;第一审行政裁定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再审行政裁定书,以及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行政裁定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调解书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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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基本特点

行政裁判文书具有与民事裁判文书不同的显著特点。主要有: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始终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始终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为,行政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能调解,即原则上没有行政调解书

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是不能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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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即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焦点是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当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的证据,包括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证据。而不能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举证。因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当然,这也并不排除原告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

即原告和被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例如,原告和被告如果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均可提出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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