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
新加坡是准中央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新加坡不设中央银行,而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管理、收缴存款准备金等业务。
香港也曾实行过准中央银行体制。香港在过去长期中并无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政府、同业公会和商业银行分别承担。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HK Monetary Authority),集中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支付体系管理等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但它又不同于一般中央银行。比如发行钞票职能就是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履行的;票据结算所一直由汇丰银行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