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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献雉

发布时间:2023-09-05 19:43:36

楚人担山雉者,路人问:“何鸟也?”担雉者欺之曰:“凤凰也。”路人曰:“我闻有凤凰,今直见之。汝贩之乎?”曰:“然。”买以十金,弗与;请加倍,乃与之。将欲献楚王,经宿而鸟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献楚王。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凤凰。贵,欲以献之,遂闻楚王。王感其欲献于己,召而厚赐之,过于买鸟之金十倍。

路人献雉详细介绍

楚人担山雉者,路人问:“何鸟也?”担雉者欺之曰:“凤凰也。”路人曰:“我闻有凤凰,今直见之。汝贩之乎?”曰:“然。”买以十金,弗与;请加倍,乃与之。将欲献楚王,经宿而鸟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献楚王。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凤凰。贵,欲以献之,遂闻楚王。王感其欲献于己,召而厚赐之,过于买鸟之金十倍。

路人献雉

路人献雉译文

从前有个楚国人用扁担挑着山鸡。有个路人问他:“这是什么鸟?”担着山鸡的人欺骗他说:“这是一只凤凰。”路过的人说:“我听说有凤凰,今天恰巧看见了。你可以把它卖给我吗?”担野鸡的人说:“好的。”路人想用十金买下“凤凰”,挑担人不卖给他;路人再请求用双倍的价钱买下这只“凤凰”,挑担人才把“凤凰”卖给他。路人想将“凤凰”献给楚王,隔了一夜“凤凰”却死了。路人不可惜金钱,只遗憾不能够把“凤凰”献给楚王。楚国里的人纷纷传布这件事,都认为那是只真凤凰,且路人真的想要贡献凤凰给楚王。这事被楚王听到了。楚王被路人想要把“凤凰”献给自己的行为而感动,召来路人并重重地赏赐他,赏钱比买野鸡的价钱多十倍。

路人献雉注释

1.雉:俗称“野鸡”。

2.直:同“值”,恰巧。

3.经宿:经过一夜。

4.不遑:来不及。

5.贵:认为......珍贵。

6.闻:下级向国君报告叫闻。

7.担:用肩膀挑。

8.何:什么

9.恨:遗憾,不满意。

10.贩:卖。

11.然:是的。

路人献雉

12.弗:同“下”。

13.与:给。

14.乃:才。

15.惟:只。

16.恨:遗憾。

17.咸:都。

18.以为:认为

19.厚:重重地。

20.得:能够。

21.遂:于是;就。

22.不遑:无暇。

23.闻:让…听到

路人献雉作者简介

尹文(约前360~前280),战国时期齐国人。与宋钘齐名,宋尹学派的代表人物。流传于世者唯《尹文子》一书。

路人献雉

《汉书·艺文志》著录《尹文子》一卷,列为“名家”,已佚。今本《尹文子》分《大道上》和《大道下》两篇,语录与故事混杂,各段自成起讫,主要论述法术和形名。其思想特征以名家为主,综合道法,亦不排斥儒墨。自道以至名,由名而至法,上承老子,下启荀子、韩非。

《尹文子》指出:“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然此八者皆具有两重性,“用得其道则天下治,失其道则天下乱”。欲要得其道而不失其道,便须以法为准,而以法为准的前提则是正名,“名正而法顺”。由此出发,书中对名的逻辑分类提出了一种新的说法:“名有三科,法有四程。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这里名法并提,表现了战国时期形名学的特点。而其对对语言的指称与内涵关系的思考,颇值得玩味,为研究中国逻辑思想史者所重视。

《尹文子》善于运用寓言说理,趣味盎然。如庄里有丈人,名其长子曰盗,少子曰殴。长子外出,他在后追呼其名,吏闻而遽捕盗;他又急呼少子,吏遂殴盗几致死。此则笑话生动地说明了正名的重要性。类似的故事还有不少,抛开让人犹如雾里看花般的“道”、“名”、“形”,看看古人的调皮之处,也是一得。

《尹文子》的主要版本有明《子汇》本、《诸子集成》本。新注本有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出版的厉时熙《尹文子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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