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春,内蒙古一分院原检察长,因涉嫌贪污受贿等多项罪名被起诉。
王秀春,内蒙古一分院原检察长,因涉嫌贪污受贿等多项罪名被起诉。
2014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涉嫌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犯罪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依法指定管辖,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王秀春贪污10余万元;受贿100余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10余万元;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分子;不正确履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涉嫌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王秀春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