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后,参加合并的各法人丧失主体资格,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法人。
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后,参加合并的各法人丧失主体资格,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法人。
合并一般基于法人间的协议合并行为产生,但也可直接根据法律或行政命令发生。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合并一般应经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和公告。企业法人合并后,参加合并的各法人的原有权利义务,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外,由合并后的新法人享有或承担。
法人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合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企业法人兼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合并多属此种形式。例如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医学院等合并为浙江大学就属此种情况。吸收合并的特殊形式为一个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入其他法人之中,吸收已消灭的法人的,不是一个法人,而是几个法人。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例如原江西大学和江西工学院等合并为南昌大学就属此类。
企业法人合并应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得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