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鱼类是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动物。
跨界鱼类是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动物。
跨界鱼类种群,straddling fish stocks,洄游在相邻国家的管辖水域之间,或洄游出现在一个国家管辖水域内,又出现在邻接的公海海域内的相同鱼类种群的总称。有些海洋鱼类种群则具有在一国的国家管辖水域与公海往返洄游的习性,如北太平洋的狭鳕等。联合国大会于1995年对此通过了专门协定进行养护和管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3条规定,跨界鱼类种群是指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如果同一种群或有关联的鱼种的几个种群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这些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设法就必要措施达成协议,以便在不妨害本部分其他规定的情形下,协调并确保这些种群的养护和发展。如果同一种群或有关联的鱼种的几个种群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这种种群的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设法就必要措施达成协议,以养护在邻接区域内的这些种群。
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提出了沿海国和在公海捕鱼的国家应根据《公约》履行合作义务。
由于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为目的的主权权利,所以当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之间或是邻接专属经济区的公海对跨界鱼类种群进行开发时就影响到了沿海国的权利,公约相关条款、《执行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以及由国际组织所建立的大制度对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解决的方式,即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或通过区域和分区域制定措施对跨界鱼类种群进行养护与管理,虽然这些解决的方式有不完善、不明确的地方,但毕竟是为解决跨界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问题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