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作,读音是zhì zuò。意思是谓以其人作抵押并役使之。
谓以其人作抵押并役使之。
《梁书·武帝纪下》:“令書行後,百日爲期,若猶有犯,男子謫運,女子質作,並同三年。”
《资治通鉴·梁武帝中大同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云:“質作,質其身使居作。”
《隋书·刑法志》:“百姓有罪,則案之如法。其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逃亡,則舉家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