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公允性主要是指审计中的公允性,在审计过程中,如果会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就达到了“公允性”。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以查错防弊为目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逐渐转变为以鉴证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为主要审计目标。所谓“公允地表达”,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审计后,出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的用语。它指财务报表表达合理,没有偏见或没有歪曲,但并不证明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公允性”一词的选用也是长期精心选择的结果。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会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就达到了“公允性”。具体地说,它必须满足四点要求:
(1)财务会计信息的搜集和处理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2)帐簿中信息的描述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3)不同时期不同地应用会计原则的情况得到了适当的披露;
(4)有限的财务报表格式和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披露的财务信息要求之间的矛盾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