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评审,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
最低价法评审侧重价格因素,适用于标准定制、质量要求较明确、技术门槛较低的采购项目;而综合评分法评审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服务等因素,适用于质量要求较高、技术较复杂、服务需求较特殊的采购项目。准备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准备时间较长,一般需要3-7天,而竞争性磋商准备时间较短,一般需要1-3天。适用条件不同: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如突发事件、战争等;而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采购中具有复杂技术、艺术或专业性质的项目。评审过程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评审过程较为简单,一般采取一次性报价方式;而竞争性磋商的评审过程较为复杂,需要多次磋商和报价,报价次数通常为2-3次。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而竞争性磋商中,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较为复杂。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在评审方法、准备时间、适用条件、评审过程和供应商确定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采购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