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船名号由法定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统一编写与管理,任何船主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的船名号,也不得自编船名和套用他人船名号。
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及《渔业船舶船名号规定》,船名号标定标准如下: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