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各地区征收标准不同,依据厦府(2012)412号文规定,厦门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从2012年11月1日起征收。按建筑业营业额的0.2%征收。 按现行新会计准规定,则“价格调节基金”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因此,“价格调节基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如果不采取计提方式,上交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