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号中字只是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文件,属于内部分类,目的是为了方便档案管理,没有其它具体意义。
“文、发、字、第”等一些词的用法,在《条例》和《办法》中均无详细规定。现在这些字在发文字号中基本不用,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有人说这个“发”一般用于上属机关发文,“字”用于同级发文,个人认为可能没有那么明显。规范的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如:沪府发[2009]1号,这里的“发”字就可以省略。为了便于识别,机关代字能反应本机关的特征,而且固定使用,所以现在“文、发、字”等还保留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