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二、遵守诚信原则,应加强以下几方面:首先,在立法上,不仅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填补。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还具有解释法律的功能。诚信原则与衡平法除为法律之补充外,同时亦为其解释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在法律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的解释法律和各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