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师范生招生对象应是本县(市、区)户籍生源。
录取定向师范生的最低控制线,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计分科目总分的70%。 扩展资料 省教育厅每年下达定向师范生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指导性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当年需求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核通过后下达至各市、县(区)和培养院校。定向师范生新生入学时,由培养院校负责组织学生及其履约监护人与定向就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培养院校共同签订《江西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方各存一份。定向师范生由省教育厅确定的培养院校进行教育培养。培养院校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要求,适应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要求,精心制订定向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为乡村学校培养“一专多能”型全科教师。定向师范生培养要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定向师范生授课;其中,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授课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4次。教育培养中要突出师德教育,引导定向师范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关爱学生,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各地、各培养院校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培养院校共同培养定向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优质中小学校作为师范生教育实习基地。定向师范生应回生源地的实习基地进行教育实习,实习主要安排在第五年进行,实习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