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我们党历来遵循的选人用人标准,解决的是“选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所谓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包括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所谓オ,主要指公务员的能力和水平。在德与才的关系上,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缺一不可。德是第一位的,是才的统帅,决定着才的作用和方向;才是德的支撑,影响着德的作用范围。有德无才,难以担当重任;有才无德,终究要败坏党的事业。公务员法明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选拔任用公务员时,既看公务员的才,更重公务员的德,突出德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贯彻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抓住了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害和关键。只有真正让那些政治坚定、品德高尚、品行端正、能干事又不出事的公务员受到褒奖、得到重用,才能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促进公务员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确保党的事业薪火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