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江西省工龄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从事劳动工作的起算时间一般从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开始算起,即16周岁。
2. 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劳动工作的,可以将在农村和山区的实际工龄计入工龄。
3. 未满16周岁的工龄不予计算,有相应返聘合同或者现实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的工作期间,可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入工龄。
4. 不同情况下,如果产生了于法定劳动关系相应的分工,追认此工期,主要是有单位证明和追认此工期的相关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工龄认定还需根据个人情况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