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单位内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一名副职具体分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治保会按照如下组织机构设置:治安保卫委员会一般由三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治保会可以下设治保小组,治保小组成员一般由三人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治保小组分:安全宣传组、安全检查组、安全防范组、义务消防组、信息采集组等,治保成员按单位人数的百分之六至十选配,治保小组在治保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接受保卫处业务指导。保卫处对基层治保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对工作不称职的治保成员保卫处有提出撤换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