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招投标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的时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作为参考:
1. 业主委员会已成立:如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且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就已经生效,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会继续有效。然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愿进行招标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2. 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经招投标程序,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此时,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合同效力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可能存在争议。此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合同效力问题。总之,在处理物业未招投标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招标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