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在业主大会手中。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选聘小组只能提出建议,不能直接作出决定。具体流程如下:
1. 业主大会根据业主的需求,设立选聘小组。
2. 选聘小组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负责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
3. 选聘小组提出物业公司的候选名单,提交给业主大会表决。
4. 业主大会对候选名单进行投票表决,通过投票选出业主大会满意的物业公司。
5. 业主大会与选中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6. 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有权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业主的满意度,决定是否续约或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选聘小组只能提出建议,最终的决策权在业主大会手中。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满足业主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