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条件: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变更,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
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就是说,降职的条件是本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两种情形。(一)本人不称职因为工作不努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或在专门的任职考核中被认为不合格的。(二)不能胜任现职不能胜任现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身体不健康,对执行现职有困难的。
(2)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从事现任工作的。
(3)因机构撤并,应予转任,而本人缺乏转任职务的专业知识,或不服从组织转任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