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的发证单位是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高校教师资格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高中教师资格证有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幼儿教师及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有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