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别制定的高等学校、中学、小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中、小学分别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近几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评定专业技术岗等级有了明确的标准,设高级(正高级、高级教师)、中级(一级教师)和初级(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有三级教师。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岗位名称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岗位名称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其中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中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属高级职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属中级职务;大学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和教员,小学二、三级教师均属初级职务。各职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有限额;上岗人员可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认定任职资格,由行政领导根据岗位设置和限额实行限期聘任(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