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烟条例全文

230次

问题描述:

国家禁烟条例全文,在线求解答

推荐答案

2023-12-27 16:47:54

国家禁烟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健康,减少因吸烟引起的疾病和死亡,保护公共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中的吸烟行为。第三条 禁烟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禁烟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形成禁烟文化。第四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第五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制品。第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烟草制品的广告。第七条 禁止在媒体上播放宣传烟草制品的广告。第八条 禁止在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集体活动场所、交通工具、行政办公场所、商业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第二章 禁烟范围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吸烟:(一)公共交通工具;(二)电影院、剧院、演出厅、会堂、球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娱乐场所;(三)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保健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四)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教育场所;(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场所、餐馆、咖啡厅、茶馆、网吧、加油站、银行、邮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志,并配备禁烟提示语。禁烟标志和禁烟提示语的具体内容由各级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区域。禁烟区域应当设在室内或半室外区域,设置标志,并配备禁烟提示语。禁烟区域的具体范围和标志的设置方法由各级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专人负责管理禁烟工作。第十五条 禁烟区域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和空气质量。第三章 禁烟的宣传和教育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禁烟宣传教育应当贯穿于社会各个领域。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烟宣传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禁烟宣传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禁烟意识和能力的培养。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制品危害的宣传教育。各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积极参与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第四章 禁烟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禁烟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第二十条 禁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当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第二十一条 禁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检查、巡视、投诉、举报等方式。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公共场所内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吸烟,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对于严重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吊销相关执照。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烟工作机制,加强对禁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在本条例范围内明确禁烟的场所,可以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禁烟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拥有。以上为国家禁烟条例全文。

其他答案

2023-12-27 16:47:54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