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内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拟在双柏县行政区域内设置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初审。
二、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双柏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设置申请并进行初审,报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件类型初审件。
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符合《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符合《双柏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无以下情形之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