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到1959年之间的农民养老金并没有像现在这样设立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是通过土地、合作社、公私合营等形式进行养老保障。
其中,土地政策中规定,农村地主和富农应该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配土地,并支付一定数量的“割股子”、麦秸等物品作为土地的利息,这也是最早的农民养老保障形式之一。
此外,1949年新我国成立后,还开始推行“五保”政策,即对生活无着落、供养无依的老、弱、病、残、孤五类人员给予保障。这里的“老”就包括了一些农民老人,他们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帮助。总之,1949年到1959年这段时间的农民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土地和“五保”政策,根据具体的政策实施情况和当地的经济状况,农民可以获得不同的养老福利和补助,但具体金额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