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材料的跨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12月31日(当年)之前,如果已经购买了材料,但尚未发生费用,那么可以将其视为“预付款”,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确认为当期成本。到了下一年,当实际发生材料费用时再予以确认,这样既符合会计准则,也避免了跨年冲销的问题。
2. 如果在12月31日(当年)之前,材料费用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那么根据税务要求,应当在当年计入成本,并在下一年继续结转。具体操作方法是,在12月份的会计凭证中记账,将材料费用录入当期成本和应交账款中。到了下一年,当实际支付材料费用时,再予以确认,这样可以保证跨年冲销的正确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跨年冲销操作时,一定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账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如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会计师或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