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招生对象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6岁适龄儿童。
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推迟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
2、学龄儿童家庭应在教学区有正式户籍。学龄儿童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相同,户籍应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和实际常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录取办理:
(1)学龄儿童与父母一方常住在教学区,父母另一方为非教学区户籍的现役军人或定居在国外工作; (2)父母离婚,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常住在教学区; (3)适龄儿童为孤儿,随监护人常住在教学区; (4)父母双方均为非教育区户籍的现役军人或长期因公出国,支持边境建设。适龄儿童为教育区单独户籍,或在教育区常住亲属; (5)适龄儿童在祖父母或祖父母定居,常年同居,无户口迁移史;3探索实施突出入学矛盾的学校教学区一户地址,六年内只享受一次对口入学机会。适龄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1)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家庭户籍、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不一致; (2)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教学区一户地址六年内已有适龄儿童入学; (3)无正当理由推迟入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