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实施条件包括: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同时,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于《意见》。此项工作将按照签订协议、公示备案、设计图审、告知承诺、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记者了解到,按照《意见》,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后,电梯归本单元相关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值得一提的是;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且按照《意见》实施的项目,政府将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