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
2.参观。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跨省参观,每年一般只限于组织一批,人数不宜过多,参观时间不宜过长。地、县级单位一律不得组织跨省参观。 参观活动的经费开支一律按规定报销。凡个人自行外出的,费用自理。
3.医疗。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