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住建部门投诉,主要是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公司违法利用电梯、物业用房、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