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主体资格有差异,第二是程序严谨性上有差异。
具体来说:在主体资格上,聘任双方基本上都是平等的,双方就聘任的方式、服务或工作内容纪律要求等各方面权利责任在聘任前达成一致,通常都十分明确的载明在聘任合同上;任命就不同了,任命一方都是一个上级组织决定的,被任命一方大多数情况都是隶属于或者新进入该组织的成员,双方有从属关系。在程序上,聘任比较简单,双方协商一致鉴定合约颁发聘书,聘任关系就建立了;任命通常由组织对拟任命一方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审查并经过必要的程序由组织决定下达任命决定,被任命一方无特别成立的理由就必须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