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60周岁以下经济困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从2024年起至2025年,一至四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年增加10元,到2025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达到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达到9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60周岁以下经济困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达到80元,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达到70元;后续标准将按民政部、民政厅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需求,适当提高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