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