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
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教育局的设置机构: (一)办公室。 (二)发展规划处。 (三)财务基建处。 (四)基础教育处(挂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六)高等教育处。 (七)民办教育处。 (八)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 (九)政策法规处(与安全保卫处合署)。 (十)科研处。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十二)师资工作处。 (十三)组织人事处。 (十四)综合处(与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十五)教育督导室(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