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快递的时候,寄件人地址不可以不写所在地及别的地方。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第四章快递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1、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2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3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