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2)(三)县(区、市)民政局、开发区社管处和残联审定。
县(区、市)民政局、开发区社管处和残联接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申报材料后,应分别向同级人社、老龄等政策衔接有关单位集中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民政部门、残联出具审核意见情况。接到有关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县(区、市)民政局、开发区社管处和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县(区、市)民政局、开发区社管处在《晋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县(区、市)残联、开发区残联在《晋中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管理(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按50%、15%、35%的比例负担。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牵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级残联组织牵头。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单独管理。对审定符合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将审定合格材料(包括核定的补贴人数和补助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并实行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可按月发放。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打入残疾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三)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应及时纳入发放补贴范围,对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从2016年1月起计发;对新增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县级民政部门、残联每年应集中时间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或监护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对新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对已故补贴对象要及时清理,杜绝多领、冒领现象发生。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县、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包括相关申请、初审、审核、审定材料和定期复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