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间的区别可以从它们对于法律的起源和本质的看法来进行理解。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而是存在于人类天性、自然法则之中,并且应该符合这些本来就存在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反映社会与人类自然属性的本质。因此,法律应该是普遍、公正和永恒的,不受时间、地点、个人因素的影响。而实证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是政治权力的产物,反映社会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法律的制定应该基于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实证研究,以制定适用于特定时期和特定国家的法律为目标。因此,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区别在于其对法律的本质和起源的看法,一个强调法律的道德和本质,一个强调法律的政治和实证性。